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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合夥基金(LPF)

主要特點:
- 合約靈活性:允許訂製利潤分配安排及管治架構。
- 稅務穿透:利潤無須於基金層面課稅,避免雙重徵稅(對私募股權/風險投資具吸引力)。
- 私隱保障:相較於上市公司,能為投資者詳情提供保密性。

開放式基金公司(OFC)

主要特點:
- 動態資本結構:適合互惠基金及對沖基金;允許持續創設及贖回股份。
- 公司架構: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組成,為傳統機構投資者提供熟悉的架構。
- 子基金:允許設立具有不同投資策略及資產池的獨立子基金。

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(SPC)

主要特點:
- 資產保障:每個投資組合在法律上與其他投資組合的負債相互隔離,提供強而有力的資產分隔保障。
- 環球標準:獲機構投資者及國際交易所廣泛認可。
- 行政效率:以單一法律實體營運多策略基金,簡化管理流程。